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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彭州市承接福建产业转移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04日  点击:次  信息来源:办公室


    为把握当前福建省对口支援我市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机遇,主动承接福建省产业转移,鼓励福建企业来彭投资,促进全市经济迅速恢复发展,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入驻彭州市且符合彭州市产业发展规划、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彭州市的工业、旅游、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项目。重点鼓励食品加工、服装制造、塑料制造等具有产业发展聚集作用的项目。   
    二、土地政策
    第二条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灾后重建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并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保障用地指标。
    第三条    新入驻彭州工业开发区的生产型税源型项目,工业用地的挂牌起始价按13.6万元/亩的标准执行。对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纳税额度达到10万元/亩的项目,工业用地挂牌起始价可低于9.6万元/亩。(入驻工业集中发展点的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    对在彭州工业开发区投资新建具有产业发展聚集作用的项目,工业用地挂牌起始价可低于9.6万元/亩,同时根据投资方的投资规模、强度和税收可匹配适量的经营性用地,并按程序取得。
    新建具有产业发展聚集作用的项目,亩平税收须达到以下标准:食品加工、服装制造类项目6万元/亩;塑料制造类项目8万元/亩:其他类项目10万元/亩。(入驻工业集中发展点的项目参照执行)
    第五条    对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第六条    鼓励入驻工业集中发展点的工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和重大旅游项目按照《成都市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办法》的规定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三、扶持政策
    第七条     对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入驻彭州工业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点的工业项目,免收以下行政
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文物勘探发掘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防空
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异地绿化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其它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重大旅游项目和农业产业化
项目参照执行)
    第八条     新入驻彭州工业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点的生产型税源型项目,年实际纳税额达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亩平
税收标准的,自投产之日起,市财政在前2年和后3年分别按照项目所缴税额地方留存部分的100%和5 0%,安排专项资金用
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
    第九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技改资金总投入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
1亿元人民币)的企业,以项目建设上一年入库税金为基数,自项目投产(试生产)发生销售应纳税收之月计算,第1年收取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新增部分,由市财政按照地方留存部分的50%安排资金作为项目资金补贴,后2年收取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新增部分,由市财政按照地方留存部分的25%安排资金作为项目资金补贴。
    第十条     入驻标准化厂房的生产型税源型项目,亩平税收达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标准的,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购买
标准厂房中涉及权证办理所缴纳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全额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对购买局部标准厂房、要求取得土地使用
权的工业企业,比照商品住宅分割登记发放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一条   实行增值税扩大批扣范围政策,允许生产型税源型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第十二条   生产型税源型企业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
优惠。
    第十三条   新办农业产业化项目,年税收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从建成投产年度起,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前3年财政部门可以通过技改项目形式100%予以扶持,后2年按50%予以扶持。
    第十四条   农业产业化项目连续3年规模经营土地面积达10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规模经营土地1 000-2 000亩(不合2000亩)的,按每亩1 00元标准奖励;2000-3000亩(不含3000亩)的,按每亩1 50元标准奖励;3000亩以上(含3000亩)的,按每亩200元标准奖励。
    第十五条   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及灾后恢复重建的农业项目同时享受国家、省、成都市在贴息贷款、基础设施补助、外贸
出口扶持、土地成片流转奖励等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新办旅游等服务业项目,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或年税收在150万元(含1 5 0万元)以上
的,市财政在前3年按照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100%安排资金对企业进行扶持;后2年按照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地方留存部分的50%安排资金对企业进行扶持。
    第十七条   新评上国家4A级以上(含4A级)景区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旅游资源经营性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新办三星级以上酒店及知名连锁商务酒店、知名餐饮业、品牌零售业、物流等项目,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
(含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或引进会计、经纪、认证、仲裁、投资咨询业的品牌企业,设计业的品牌企业,知名律师事务所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年缴纳所得税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后,从实现营业收入之月起,前2年市财政分别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100%、50%子以扶持。
    四、配套政策
    第十九条    对进入彭州工业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点的工业企业,自来水公司将给水管道配套至项目征地红线处,免收自来水配套费。
    第二十条    对进入彭州工业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点的工业企业,享受灾区用电价格优惠政策(免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O.7分/千瓦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88分/千瓦时、应提高电价2.5分/千瓦时)。
    第二十一条  进入彭州工业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点的工业企业,免收工业用气配套费。
    第二十二条  对入驻彭州工业开发区及工业集中发展点的企业,其产品优先推荐进入《成都市地方产品配套目录》,并协
助做好产品在本地市场的推广和使用。
    五、金融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新投产的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可由我市向四川省、成都市申请贷款贴息。
    第二十四条  对需向银行贷款的新引进项目,可由我市协调争取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
    六、其他政策   
   第二十五条  实行项目“一站式”服务,高效、快捷全方位的为企业全程代办相关行政性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福建省的国内100强企业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我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
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失去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成劳社(2006)115号文件,可享受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补贴。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于在我市投资纳税的福建高新技术企业、重点优势企业,且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高级人才、博士毕
业研究生,除享受受聘企业薪金外,另享受市政府人才引进奖励政策,对有特殊贡献的另行给予特别奖励。
    第三十条    我市教育部门按照离厂(企业)就近入托、入学的原则解决新办企业人员的子女入学问题,新办企业人员享受我市市民同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  本政策中未涉及但国家、四川省、成都市有明确规定的优惠政策,我市全部按相关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
项目另行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本政策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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