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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发展十五条措施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6日  点击:次  信息来源:南平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了更好地促进全市工业发展,实现工业增长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生产用电奖励

对2018年季度用电量达75万千瓦时及以上,且产值、用电量均正增长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参加年度电力直接交易企业除外),2018 年4月 1 日至 12月 31日期间,按用电增量部分(上年季度用电量为零的增量按30%折算)给予每千瓦时0.03元奖励,单家企业单季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低于1000元的不予奖励。以后年度视情专门行文明确。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南平供电公司

二、支持企业上规模

对新建投产入统的工业企业,年销售产值达2000—5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数字信息企业年营业收入达1000—3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规模以下转为规模以上的企业,单个企业奖励5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统计局

三、推动企业两化融合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首次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

四、助推企业技术改造

对年纳税额达50万元及以上、年度设备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技改项目,按照年度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年纳税额达30万元及以上、年度设备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且列入市重点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的制造业企业,按照年度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获得福建省企业技术改造基金扶持的企业不再享受。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

五、实施税收增量奖励

按照省经信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闽经信投资〔2017〕93号)要求,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在南平市内注册并实行独立核算,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且技改项目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完工投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前1年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从完工投产当年起连续3年,按企业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40%给予奖励,其中,省、南平市、县(市、区)分别承担30%、30%、40%。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中的企业奖励,省级承担30%,南平市级和有关县(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70%。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

六、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突出创新驱动,鼓励建设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分别奖励7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对考核评价为优秀的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里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20%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

七、支持企业开展研发

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17〕8号)要求,对规模以上、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采取研发投入分段补助,补助经费由省、南平市、县(市、区)按比例分摊。对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省级财政给予同量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以该企业相应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为上限。对新型研发机构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省、南平市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八、深化质量品牌建设

积极引导企业以质量效益为中心,深化质量品牌建设,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制造业企业奖励50万元;对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由南平市和县(市、区)各奖励5万元;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指定5个以上国家或地区成功注册的制造业企业,每件商标奖励5000元。对获工信部认定为“全国工业企业质量标杆”“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福建省工业企业质量标杆”“福建省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福建省工业品牌培育试点企业”,奖励10万元。对首次通过“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评价并获得证书的本市食品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上述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工商局、质监局

九、推动企业标准化建设

继续落实市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南政办〔2016〕124号),对参与国际标准起草的制造业企业,奖励10万元;对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研制的主要起草制造业企业(排名前三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和2万元;对新获批承担国际、国家、福建省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制造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制造业企业,奖励20万元;对获得福建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制造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当年通过验收的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按照国家级和省级分别奖励所承担的制造业企业8万元、3万元。上述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质监局、财政局

十、培育服务型制造企业

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7〕29 号),加快大中型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开展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培育一批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培育建设一批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制造业与服务业深度融合,促进制造业提质增效和创新发展。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省级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奖励7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对列入省级工业设计大赛的承办单位,每届支持10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制造业企业剥离科技研发、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化服务等环节且新设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

十一、扶持数字信息产业

支持本市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和关键技术应用平台建设,平台信息化相关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且年度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信息化相关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在本市数字信息产业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不低于3万元的优秀骨干人才所承担的软件信息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对成立1年以上、拥有自主核心技术、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两件以上(含两件)、当年实施完工创业创新项目的小微软件信息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对首次采购或首次使用本市数字信息产业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的各类软件信息产品的,给予不超过软件产品或服务价格的30%风险补偿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企业参加国内外数字信息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的50%给予奖励;在南平市举办各类数字信息产业展会、论坛、比赛等活动的,按场地租金的10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

十二、做好企业融资服务

推进产融合作,支持市、县属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各种形式产融合作政银企对接,帮助解决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融资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用好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政策,对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不抽贷、不压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企业渡过暂时难关。各级应急转贷资金只增不减,帮助工业企业转续贷。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还本续贷、工业贷款余额作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考评奖励指标。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实业集团要充分运用百亿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股债结合投资、融资租赁等形式,对现有企业进行扶持;通过股权债权投资、厂房代建、设备租赁等方式,促进项目业主投资“轻资产化”,推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尽早落地。积极推进我市省级工业园区企业资产按揭(流转)贷款工作,市资产投资运营管理公司和省级工业园区所在县(市、区)组建的资产收储性质的资产管理公司,要为园区内企业提供资产按揭(流转)贷款及增信服务,改善融资环境。对牵头组织开展产融合作政银企对接活动,且参会企业达30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达5家以上、现场签约信贷资金1亿元以上的,每场次给予牵头组织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银监分局、金融办、财政局

十三、鼓励融资担保租赁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6〕77号)要求,对获得国家、省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的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当年获得国家、省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的50%以内标准予以配套补助。鼓励发展企业融资租赁,支持发展融资租赁公司,推广融资租赁服务模式。对南平市、县(市、区)属融资租赁公司为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项目)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按照当年新增融资租赁投放金额的5‰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企业采取设备融资租赁方式实施技术改造,租赁合同到期后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金融办

十四、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并购重组我市企业,工业项目并购金额达2000万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并购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包括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兼并)等模式的兼并重组项目,对其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按并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从兼并重组成功次年起,将其年度新增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期限3年。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已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制定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上述补助。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

十五、开展重点企业帮扶

继续组织开展 “百名局长帮扶百家企业”活动,对重点企业开展“一对一帮扶”,推动挂钩帮扶部门领导定期深入企业,及时准确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帮助争取政策、资金、融资支持。引导帮助企业开展创新研发、引进人才,组建研发中心,推动技术改造。指导帮助企业谋划产业项目,不断壮大产业链。了解企业对制订稳增长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和政府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参与企业战略规划研究制定,帮助开拓市场,推动企业经营管理上台阶,助推企业做大做强。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旅发委、交通局、林业局、农业局、商务局

十六、附则

(一)意见中的奖励补助实行申报制,申报办法由相关责任单位制定。

(二)意见中所涉及的补助及奖励资金,除具体条款已明确各级财政承担比例外,市本级企业的奖励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市、区)企业的奖励由南平市、所在县(市、区)分别按30%、70%承担。各县(市、区)可结合各自实际,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三)意见中所指的税收是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四)本意见由市经信委、财政局负责解释,企业总部经济、企业上市、招商引资、市场开拓、人才政策等按相关文件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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